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_艺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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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教育培训公司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等应包括哪些方面?

2.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3.怎样制定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4.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_艺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

一个教育培训公司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等应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有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规定。员工外出的规定。员工请假轮休的规定。办公的行为准则。

       第二,奖惩制度。除了员工完成招生任务以后拿的提成,还应该有以下的方式进行奖励:通报表扬记功奖。每次奖励奖金XX--XX元不等。优秀员工奖。奖状+奖金。惩罚分三种:警告。罚XX元-xxx元不等。记过。罚XX元--XX元不等。辞退。

       第三,晋升制度。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年分4次加薪机会,2次晋升机会。谈到晋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就涉及到监察审计了!

       第四,学员的管理规定涉及到1,单位的介绍,2,师资的介绍3,课堂纪律4,开课时间及教学管理规定啊。

       第五,教师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到:教务考务的教师,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询的教师等等。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教育教学、培训、招生招考等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教育秩序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有组织的进行有偿培训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从业人员聘用、考核、薪酬待遇等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选用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非学科教育培训者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学历及工作经历。从事美术、音乐等技能培训的培训者应当具有专业技能及相关教学培训背景或专业教学资格证书。招生咨询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沟通技巧。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职称评定要求和教师资格要求,培训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所报相应教师资格等级相适应,依法保证各项教学安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对所报课程具有足够的、科学的课程体系、课程要求及教学内容体系并组织实施好课程服务全过程。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需要被管理的理由

       1、提高教育质量: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培训质量。没有合格的人员,就不能提供优质的教育。

       2、保护学生权益:校外培训是为了满足部分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但前提是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来提供服务,以保证学生的权益。

       3、规范市场秩序:对于无资质人员从事教育培训,不仅会破坏市场秩序,还会对教育的公平性造成威胁。通过管理,可以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浑水摸鱼,误导学生和家长。

       4、为校内教育提供基础:校外培训只是校内教育的补充,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应该是规范而严格的,以确保校内教育能够得到更好的基础支持。

       5、整体教育环境的优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但通过规范管理,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条件。通过提高整体教育水平,可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国教育的良性发展。

怎样制定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划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第六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而进行的航空情报培训活动: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教材、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五)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

       (五)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也有所区别,但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制度也只在一些局部有所变化。根据广州管理培训讲师的介绍,一般情况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等等,一些中小型企业为提高效率,还把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统统纳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范围中。

       现在结合具体的行政管理培训有关内容具体讲一下,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公文打印管理制度、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1、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

       主要包括:员工的着装、仪表、语言、行为、及商务活动中的礼仪等等。工作纪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及辞退制度。对一些行业来讲,员工的礼仪和工作纪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2、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立卷、 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级别、档案的借阅等等。

       3、会议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会议的分类及召开权限、会议的组织、会议纪律、会议记录、会议跟进等等。

       4、印鉴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鉴的制发、公司印鉴对内对外使用规定、印鉴的权责人及部门、印鉴的保管、印鉴使用登记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规范 、收文程序、发文程序、公文归档、公文清退、公文销毁等等。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购置规定、保管制度、领退制度、登记制度。

       7、库房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人员职责、购置、验收、入库、存储保管、盘点、安全管理等等。对一些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来讲,库房管理制度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重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实习操作场所应满足每一职种实习教学需要,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八)有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举办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第八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学校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好了,今天关于“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